井岡山紅色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文章來源:井岡山管理局網站 作者: 時間:2023-03-08 16:56:1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紅色培訓的管理,規范紅色培訓市場,促進紅色培訓行業規范、有序、蓬勃發展,依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時期井岡山紅色培訓發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紅色培訓,是指利用井岡山紅色文化資源,以井岡山革命斗爭史、井岡山精神等為教學內容,在井岡山行政區域內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方面的培訓活動。
第三條紅色培訓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井岡山紅色培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紅培辦”)牽頭負責井岡山紅色培訓行業的規范管理、發展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紅培辦應牽頭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聯合監督管理模式。
第六條紅培辦應牽頭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紅色培訓機構的培訓教學情況進行動態監督檢查。
第七條紅培辦應每年牽頭組織開展集中整治活動,嚴厲打擊違反本辦法、擾亂紅色培訓市場秩序的不良行為。
第八條紅培辦應建立投訴舉報渠道,發動社會力量對紅色培訓中出現的違法違規和不文明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九條井岡山管理局設立紅色培訓特別貢獻獎,對井岡山紅色培訓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培訓機構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機構管理
第十條紅色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經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成立,以在井岡山行政區域內開展紅色培訓活動為主要業務,主要包括在井岡山市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紅色培訓機構、在井岡山市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紅色培訓機構和在井岡山市以外注冊成立的紅色培訓機構。
第十一條紅培辦負責紅色培訓機構教學條件審查。
第十二條紅色培訓機構教學條件審查,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紅色培訓機構以書面形式向紅培辦提交教學條件審查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紅色培訓機構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照;
2.餐飲和住宿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3.與培訓量相適應的師資人員和工作人員及為其繳納“五險一金”的相關證明材料;
4.與培訓量相適應的培訓場所、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的相關證明材料;
5.規范的培訓課程、教材、應急預案和宣傳冊等相關證明材料;
6.制定的教學管理、師資管理、學員管理、教材管理、紅軍服著裝管理等一系列規范管理制度。
(二)審查審定。紅培辦對紅色培訓機構的教學條件逐一進行審查。
紅培辦審查后,提出符合教學條件的紅色培訓機構名單,并提交井岡山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審定。
(三)公示發證。通過教學條件審查的紅色培訓機構名單統一在井岡山旅游網站和井岡山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紅培辦頒發培訓資格證,獲得資格證的紅色培訓機構方可開展紅色培訓活動。
第十三條紅色培訓機構的教學條件審查實行年審制。
第十四條紅培辦牽頭組織專家學者組成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統一對紅色培訓機構的師資人員、教材(含電子課件)、教學課程及內容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五條通過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的師資人員、教材(含電子課件)統一在井岡山旅游網站和井岡山市政府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六條紅色培訓機構只能選用通過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的師資人員、教材(含電子課件)開展紅色培訓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對師資人員、教材(含電子課件)的審查認定實行年審制。
第十八條紅色培訓機構開展紅色拓展訓練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紅色拓展訓練場所必須經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批準設立;
(二)有專業的拓展訓練教練;
(三)有必要的拓展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
(四)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六)有適合開展拓展訓練的氣候條件,如遇高溫、暴雨、暴雪、冰凍等極端天氣應調整拓展訓練的課程安排;
(七)應當為學員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費用可列入培訓費用中;
(八)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有相應的應急預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對在井岡山革命舊居舊址點開展的現場教學活動實施嚴格管理,未通過紅培辦教學條件審查的紅色培訓機構不得在點內開展現場教學活動,未通過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的、未持該點現場教學老師資格證的師資人員不得在點內進行現場教學。
第二十條紅色培訓機構組織學員進入革命舊居舊址點開展現場教學活動,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遵守革命舊居舊址點的各項管理規定和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擾亂革命舊居舊址點的管理秩序;
(二)應加強學員管理,確保所有參加現場教學活動的學員著裝整潔,舉止文明,列隊整齊,紀律嚴明,不得有抽煙、嬉戲打鬧、大聲喧嘩等現象;
(三)應確?,F場教學的嚴肅性,不得采取打快板等娛樂性的方式開展教學,不建議使用擴音器等影響他人參觀或教學的設備開展教學;
(四)應確?,F場教學質量,深挖教學內涵,讓學員獲得深刻的教學體驗,不得將教學活動變相成為一般性參觀考察或旅游;
(五)應保護自然生態和環境衛生,加強安全管理,嚴禁發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紅色培訓機構應當堅持規范、有序、誠信經營,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培訓委托應依法依規與委托培訓單位簽訂規范的《委托培訓合同》,并將《委托培訓合同》和每期培訓的教學安排(含課程安排、教師任課安排、學員花名冊、食宿安排等)報紅培辦備案審查;
(二)收取培訓費用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開具正規發票;
(三)進入景區開展紅色培訓活動必須購買景區門票和觀光車票,不得出現規避大門票、逃票、套票等行為;
(四)依法依規開展對外宣傳及營銷,網站和宣傳資料的內容要真實,不得假冒黨委、政府部門及其他機構的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及營銷,不得采用撒網式發邀請函、撥打電話等騷擾方式進行營銷;
(五)依法自覺繳納稅費,不得偷稅、漏稅;
(六)遵守市場秩序,不得欺行霸市,不得詆毀其他培訓機構聲譽,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或者法律法規禁止的手段擾亂紅色培訓市場秩序;
(七)收費項目應明碼標價,不得強迫培訓學員購買商品或接受教學以外的任何有償服務;
(八)加強師資人員的規范管理,確保教學質量,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紅色培訓機構是規范管理紅軍服著裝的主體機構,應履行好規范紅軍服著裝的義務,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在培訓前必須組織全體學員學習。
第二十三條紅色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組織學員穿紅軍服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學員申明紅軍服的嚴肅性,增強學員對紅軍的敬畏感;
(二)按照規定選用標準的紅軍服裝;
(三)按照規定實行統一存放管理,不得亂丟亂放,不得損毀丟棄;
(四)發放給學員的紅軍服要確保整潔、無破損、不脫色;
(五)按照規定組織學員穿統一的紅軍服,同一培訓團隊不得穿著不同顏色、不同樣式的紅軍服;
(六)組織學員穿著紅軍服開展培訓的整個過程中,應安排一名工作人員專門對學員穿紅軍服進行管理和監督,及時糾正學員穿紅軍服期間不文明、不規范的言行舉止;
(七)組織學員穿著紅軍服前往教學點的途中,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舉止文明;
(八)不得組織學員出入歌廳、舞廳、足浴、酒吧等娛樂場所,不得組織學員出入酒店、夜宵攤點等場所飲酒;
(九)培訓結束后要清洗紅軍服并妥善保管,確保紅軍服干凈衛生整潔,如有破損或太陳舊應及時更換;
(十)不得有損壞當年紅軍形象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紅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進行。
(一)在井岡山市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培訓機構由其業務主管單位和井岡山市民政局實施監督管理;
(二)在井岡山市進行工商注冊的紅色培訓機構由井岡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實施監督管理;
(三)井岡山市以外注冊成立的培訓機構由其主管單位或審批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紅色培訓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監督管理,不得拒絕和規避。
第二十六條堅持規范、有序、誠信經營的紅色培訓機構,經紅培辦同意,可以簽訂《協議書》,成為紅培辦簽約的紅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簽約機構”),并可享受相關的優惠和獎勵政策。
第二十七條申請成為簽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通過教學條件審查;
(二)上一年度購買全價門票人數在2000人以上;
(三)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至少10人以上的工作團隊;
(四)擁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環境良好,有必要的消防和防盜安全等設施,周邊噪聲不超過50分貝,60平方米以上光線充足、通風良好的培訓室不少于三間;
(五)擁有自己的師資隊伍和課程研發團隊,師資人員不少于6人;
(六)沒有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沒有有效投訴、沒有失信行為等。
第二十八條申請成為簽約機構,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提出申請。紅色培訓機構通過紅培辦簽約資格審查后,以書面形式向紅培辦提出簽約申請,并提供以下憑證:
1.具備簽約基本條件的證明材料;
2.上一年度納稅憑證;
3.上一年度購買全價景區門票憑證;
4.上一年度與培訓單位已簽訂的合作協議;
5.上一年度所有工作人員“五險一金”繳納憑證。
(二)進行審核。紅培辦對紅色培訓機構提交的簽約申請進行審核。
(三)正式簽約。紅色培訓機構經紅培辦審核同意后繳納風險保證金,簽訂《協議書》,成為簽約機構,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根據簽約機構上一年度購買景區門票情況,紅培辦可為簽約機構辦理相應數量帶班老師的景區通行證。
第三十條簽約機構所聘用的現場教學老師通過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后,經紅培辦同意可統一辦理景區通行證。
第三十一條紅培辦對簽約機構實行年審制。
第三章師資管理
第三十二條從事紅色培訓活動的師資人員的資質需通過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由紅培辦頒發教學資格證,獲得資格證后方可進行教學。
第三十三條通過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的師資人員只能在通過了紅培辦教學條件審查的紅色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
第三十四條從事紅色培訓活動的師資人員,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所在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從事紅色培訓活動的師資人員應誠信教學,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講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相違背的內容;
(二)不講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一致的內容;
(三)不講與井岡山革命斗爭史和井岡山精神相違背的內容;
(四)不講中央沒有定論的敏感政治問題和歷史糾葛;
(五)不得以欺騙、假冒、剽竊、泄露等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六)不講野史,教學內容應符合歷史事實,不得道聽途說、歪曲歷史、胡編亂造;
(七)不到管理不規范的紅色培訓機構進行教學活動,不得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不得通過組織學員吃飯、購物等方式收取回扣;
(九)教學時應規范著裝,注意儀容儀表,注重行為舉止。
第三十六條紅培辦應建立紅色培訓師資庫,將取得紅色培訓教學資格證的教師列入師資庫,并在井岡山旅游網站和井岡山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供紅色培訓機構聘用。
第三十七條紅培辦應制定紅色培訓師資人員考核辦法,對進入師資庫的教師進行動態管理,建立進退有序的管理機制。
第四章教材管理
第三十八條紅色培訓機構應圍繞學習井岡山革命斗爭史、弘揚井岡山精神,并結合培訓對象的具體情況,潛心研發教學課程,精心編寫教材,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精品課程和配套教材體系。
第三十九條紅色培訓活動使用的教材(含電子課件)需通過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經紅培辦確定為推薦使用教材后方可用于教學。
第四十條紅色培訓機構已經正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自編教材,報紅培辦審查備案后可用于教學。
第四十一條通過井岡山紅色培訓教學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的教材(含電子課件)不得擅自再作修改。
如需修改,應將修改后的教材(含電子課件)報紅培辦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用于教學。
第四十二條教學課程與教材更新后,各紅色培訓機構應及時在教學過程中選用新的教學課程與教材。
第四十三條紅培辦對各紅色培訓機構的教學課程以及教材(含電子課件)應加強收集和管理,在各培訓機構的積極配合下建立精品課程庫和教材庫。
第五章學員管理
第四十四條參加紅色培訓的學員必須要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四十五條學員在現場教學點參加培訓活動應當愛護設施設備,保護環境,遵守點內各項管理制度,爭當文明學員。
第四十六條學員不得發表不符合歷史事實、違反國家規定的不良言論;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出入歌廳、舞廳、足浴、酒吧等娛樂場所;不得出入酒店、夜宵攤點等場所飲酒;不得以紀念為由,帶走教學器具;不得有損壞紅軍形象的言行舉止。
第四十七條學員如因身體原因有不適宜參與的培訓項目,應提前如實向培訓機構說明。
第四十八條學員在穿紅軍服期間,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紅軍服,不同顏色、不同樣式的紅軍服不得混穿,不得與其他衣服混搭、混穿,紅軍服內穿著其他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保持紅軍服干凈整潔和良好形象,不得歪戴紅軍帽,不得敞開風紀扣、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得戴有色眼鏡,不得佩戴、系掛影響紅軍形象的標志、物品;
(三)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四)愛護和妥善保管紅軍服,不得亂丟亂放,不得焚燒、毀損、涂劃、丟棄、玷污、踐踏紅軍服。
第六章失信懲戒
第四十九條紅培辦建立紅色培訓誠信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違規以及違法違紀的紅色培訓機構和師資人員列入黑名單。
第五十條紅色培訓機構和師資人員失信違規違法行為全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范疇,及時發布失信行為信息記錄,實現信息共享,開展聯合懲戒。
第五十一條紅色培訓機構出現失信違規行為且情節較輕的,紅培辦應進行警告,以書面形式向該機構及其業務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進行通報。
第五十二條紅色培訓機構出現失信違規行為且情節較重的,列入誠信黑名單,紅培辦應以書面形式向該機構及其業務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進行通報,啟動退出機制。
第五十三條取締紅色培訓機構的經營資質,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提出申請。紅培辦以書面形式向井岡山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議取締紅色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的處罰申請。
(二)研究討論。井岡山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召開會議對紅培辦提出的建議取締經營資質處罰申請進行研究討論。
(三)執行處罰。經井岡山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由有關部門執行取締經營資質的處罰。
1.在井岡山市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培訓機構由其業務主管單位和井岡山市民政局執行取締經營資質的處罰;
2.在井岡山市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紅色培訓機構由井岡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執行取締經營資質的處罰;
3.井岡山市以外注冊成立的紅色培訓機構由紅培辦協調其業務主管單位或審批單位執行取締經營資質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若簽約機構受到取締經營資質的處罰,紅培辦應同時取消其簽約資格,沒收其繳納的風險保證金,取消其所有已享受的獎勵政策,并自取消簽約資格之日起五年內不予恢復或者重新審定其簽約資格。
第五十五條師資人員出現失信違規行為且情節較輕的,紅培辦應進行警告,以書面形式向該師資人員及其所在的紅色培訓機構進行通報。
第五十六條師資人員出現失信違規行為且情節較重的,列入誠信黑名單,紅培辦應以書面形式向該師資人員及其所在的紅色培訓機構進行通報,取消其教學資質,五年內不得從事紅色培訓教學活動。
第五十七條受到取消教學資格處罰的師資人員,紅培辦應收回其持有的教學資格證(辦理了景區通行證的,應收回其持有的景區通行證),聘用該師資人員的紅色培訓機構應予以解聘,其他紅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
第五十八條紅色培訓機構和師資人員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紅培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